去年A股回购金额刷新历史新高

记者4月6日从上交所获悉,继北京证监局拟对ST锐电责令暂停收购之后,4月6日,上交所决定对ST锐电及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,原因是公司2018年10月份在明知资金有限的情况下,披露大额回购计划,但最终仅完成回购下限的2.36%,涉嫌拉抬股价、规避退市。

业内人士表示,如果说北京证监局的监管措施让ST锐电的控制权转让前途莫测,那么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则堵上了公司借壳重组的可能,当然,这一切均是ST锐电不规范运营造成的。

《证券日报》记者查阅有关规则发现,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意味着公司在未来12个月内大部分资本运作事项无法进行。截至2020年4月3日,ST锐电股价已连续15个交易日低于面值,距离退市仅一步之遥。

忽悠式回购拉抬股价

ST锐电被公开谴责

2018年10月份,ST锐电股价两度跌破面值,最长连续5个交易日股价低于1元/股。为稳定市场信心,该公司彼时披露大额回购计划,拟以不低于5000万元,不超过2亿元回购公司股份,股价随后出现上涨。2019年5月份,公司披露的回购结果令人大跌眼镜,累计回购金额仅仅只有118万元,仅完成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2.36%。该消息一出,投资者普遍质疑公司回购计划的真实性。

ST锐电2018年三季报显示,9月30日货币资金还有5.47亿元,足以支撑回购计划,因此其最终仅回购118万元更显奇怪。

交易所的处罚决定显示,ST锐电实际上自始就未准备拿出2亿元资金用于回购,虽然其账上显示有5亿多元的货币资金,但大多处于受限状态。因此,在制定披露回购计划时,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就已经知道公司不具备执行回购计划的资金实力。此外,决定书中还明确指出,回购公告中所披露的回购目的为股权激励,但经查明,其真实原因是部分股东考虑公司退市风险,要求公司做出回购计划。

业内人士分析,上述细节表明,ST锐电是出于规避面值退市目的而发布回购计划,且在制定方案时就知道公司无力实施。因此,该公司及董事长马忠在经过听证会等程序后,被公开谴责。

公开谴责产生“衍生影响”

借壳重组受限

记者注意到,交易所的公开谴责虽说仅属于自律监管措施,但是对于上市公司的后续资本运作是具有实际约束效力。记者查阅发现,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》第6条、第39条,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》第13条等规定,ST锐电及现任董事长马忠被公开谴责,意味着公司最近12个月内不能公开发行证券和非公开发行股票,也不能实施重大资产重组,可以说未来一年内,ST锐电进行大的资本运作事项可能性不大。

这对于近期投机炒作ST锐电的投资者,也是一个警示。近日,ST锐电三大股东将表决权委托给两家基金公司,消息一出,公司股价连续3个交易日涨停,不少投机资金涌入,豪赌公司控制权转让之后可能存在重组等利好消息。但现在,控制权变更拟被责令暂停,公开谴责更是成为重组的实质性障碍。

从另一个方面来看,该公司目前的基本面也不支持重组等事项。一方面,其股本庞大,后续发行股份的空间本来就很有限;另一方面,新进入的两只基金未持有任何股份,后续能否真正入主公司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。

增持计划会否

重蹈忽悠式套路

大额回购计划未完成并非ST锐电忽悠市场的唯一事例,在本次股价连续低于面值的情况下,公司董监高于3月21日抛出一个在未来6个月内增持金额265万的增持计划。但记者查阅规则发现,公司年报披露前30个交易日属于窗口期,董监高在此期间是不能买卖公司股票的。以公司最晚4月30日披露年报计算,3月21日之后的交易日均处于董监高股票买卖窗口期,也就是说在本次公司股票连续低于面值、濒临退市期间,公司董监高根本不具有增持股票的条件。ST锐电董监高本次发布增持计划,表面是展现自身与公司同进退的态度,实质上涉嫌利用投资者对窗口期规则不太熟悉,再次来忽悠市场、拉抬股价。一旦公司后续退市,所谓增持也就不了了之,这个如意算盘打得真精啊!

退市风险加大

投资炒作如“火中取栗”

据记者了解,截至目前,ST锐电仍未按规定披露详式权益报告书及财务顾问意见,接盘方中俄丝路和中俄发展也因此被北京证监局拟责令暂停收购。

两家成立时间不足两年,总资产合计仅3746万元的公司充当接盘方,且明确以ST锐电不退市为条件,市场对于其成功率的判断要多几个问号。

而且,ST锐电近年来多次忽悠投资者,其市场风险累积。以该公司目前的股价来说,每一个交易日都是风险十足,一旦市场情绪转换并引发部分投资者抛售,其后续退市的风险就会激增。

面值退市严格执行

分类监管瞄准问题公司

据《证券日报》记者梳理,2018年以来,A股已有7家公司因连续20个交易日股价低于面值而终止上市,面值退市已成为重要的退市渠道,市场化退市正逐步建立。

从目前对ST锐电的监管来看,对于违规行为,监管部门以大决心大定力,敢于亮剑。有关专家表示,新证券法将信息披露单独成章,其背后的理念是更加强化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框架,在此框架下,信息披露作为证券产品的“说明书”,其核心是要求是“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,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,简明清晰,通俗易懂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”,监管的目标就是让故意制造朦胧概念,忽悠投资者的行为清清楚楚地揭示出来,通过信息充分披露为资本市场正本清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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