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1月财政收入同比降1.4%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下降较多

2017年11月财政收支情况

一、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情况

(一)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情况。

11月份,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385亿元,同比下降1.4%[①]。其中,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750亿元,同比增长1.1%;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5635亿元,同比下降3.8%。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8779亿元,同比增长2.6%;非税收入2606亿元,同比下降12.9%。当月收入增幅回落,主要是非税收入、耕地占用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下降较多。

1-11月累计,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61748亿元,同比增长8.4%。其中,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77390亿元,同比增长8.1%[②];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收入84358亿元,同比增长8.7%。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中的税收收入136072亿元,同比增长11.2%;非税收入25676亿元,同比下降4.5%。

今年以来,主体税种多数增长较快。主要情况如下:

1.国内增值税51791亿元,同比增长7.5%。其中,受营改增政策性减税影响,改征增值税下降6.6%。

2.国内消费税9929亿元,同比增长3.6%。

3.企业所得税31946亿元,同比增长12%。

4.个人所得税11096亿元,同比增长19%。

5.进口货物增值税、消费税14551亿元,同比增长27.6%;关税2738亿元,同比增长17.2%。

6.出口退税12363亿元,同比增长19.2%。

7.城市维护建设税3990亿元,同比增长7.6%。

8.车辆购置税2992亿元,同比增长25.3%。

9.印花税2090亿元,同比增长1.5%。其中,证券交易印花税1062亿元,同比下降11.4%。

10.资源税1248亿元,同比增长46.6%。

11.土地和房地产相关税收中,契税4428亿元,同比增长15.1%;土地增值税4581亿元,同比增长17.3%;房产税2430亿元,同比增长18.1%;城镇土地使用税2202亿元,同比增长7.2%;耕地占用税1558亿元,同比下降7.9%。

12.车船税、船舶吨税、烟叶税等税收收入865亿元,同比增长8.5%。

(二)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。

11月份,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6566亿元,同比下降9.1%。其中,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2489亿元,同比增长8.7%;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077亿元,同比下降11.6%,主要是今年支出进度明显快于往年,预算支出在前期落实增多,后期支出量相应减小,属正常现象。

今年以来,各级财政、各部门和预算单位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贯彻新发展理念,秉持“早干事、快干事、早见效”的原则,积极作为、主动作为,严格预算执行管理,加快支出进度,持续推动积极财政政策措施落地生效。1-11月累计,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79560亿元,同比增长7.8%。其中,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25670亿元,同比增长7.1%,为年初预算的86.7%,比去年同期进度加快0.3个百分点;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53890亿元,同比增长7.9%,为年初代编预算的93.4%,比去年同期进度加快0.4个百分点。

从主要支出项目情况看:教育支出26625亿元,增长8.1%;科学技术支出5836亿元,增长11%;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2631亿元,增长10.3%;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2751亿元,增长15.7%;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329亿元,增长9.5%;节能环保支出4506亿元,增长16.7%;城乡社区支出20294亿元,增长4.1%;农林水支出15214亿元,增长5.9%;债务付息支出5726亿元,增长27%。

二、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

(一)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情况。

1-11月累计,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9307亿元,同比增长30.1%。分中央和地方看,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3457亿元,同比增长4.9%;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45850亿元,同比增长32.5%,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41390亿元,同比增长35.3%。

(二)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。

1-11月累计,全国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6188亿元,同比增长31.2%。分中央和地方看,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支出2276亿元,同比增长24.3%;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相关支出43912亿元,同比增长31.6%,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相关支出39168亿元,同比增长33.6%。

[①]为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,2017年1月1日起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、烟草企业上缴专项收入3项政府性基金调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。相关文件3月份印发,4月起在去年基数中考虑3项政府性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的影响,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同比增减额和增减幅,下同。

[②]与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口径一致,即对2016年1-6月收入执行数,按营改增后新体制分别计算中央、地方分享收入,以此作为2017年1-6月中央、地方收入的基数,并相应计算同比增减额与增减幅,下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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